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3.1 职业病概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内的; (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这5个标准缺一不可。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即: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性(5种)。 3.2 职业病危害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 3.3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的防治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使其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用人单位还应积极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此外用人单位还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劳动者个人要做到:就业前做好身体检查,以便确定是否适合从事此类工作;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劳动的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如劳动者在粉尘含量大的工作环境下,要戴好防尘口罩,在有毒场所工作要戴好防毒口罩,并穿好工作服;要有定期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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